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收費行為,加強醫療機構內部醫藥價格行為管理,促進醫藥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及《關于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醫藥價格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具體組織本單位醫藥價格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根據本辦法依職責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醫藥價格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考核和監督。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有關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立項及其他價格方面的協調和解釋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機構領導、價格管理部門和有關醫藥物資采供部門組成的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體系,科學管理、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
醫療機構設立價格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當由醫療機構負責人、價格管理部門人員及醫務、護理、醫保、糾風、采供等職能科室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全院價格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決策。
原則上醫療機構財務處(科)下設立價格管理部門,明確一名財務處(科)負責人主管此項工作。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設立獨立的價格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級醫療機構按照實際開放床位數配備專職價格管理人員。設有床位且500張床位以下設立1-2名,501-1500張床位設立2-3名,1500張床位以上設立3-5名。
各業務科室(部門)設置兼職價格管理人員,每個業務科室(部門)至少設1名。
第七條 專職價格管理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能夠正確理解、掌握和執行與醫療收費相關的醫藥價格政策,并依法開展價格管理工作;
(二)有一定的基本醫學知識和財務知識,了解臨床業務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及主要成本構成;
(三)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能夠有效處理價格方面的咨詢與投訴;
(四)工作中能夠堅持原則,按照醫藥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內部不規范收費行為予以制止;
(五)具備初級以上職稱;
(六)經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后上崗。
價格管理部門負責人除具備以上基本要求外,原則上要具備中級以上職稱。
第三章 機構職能和崗位職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價格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研究制訂醫療機構醫藥價格管理制度、考評指標及獎懲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對醫療機構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
(三)討論、決定醫療機構收費管理機制等重大事項。
第九條 醫療機構價格管理部門(或專職價格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能(或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藥品價格進行管理及對醫療服務項目成本進行測算;
(二)參與醫療設備、醫用耗材采購前以及新技術、新療法在進入醫療機構前的收費許可審核;
(三)指導臨床、醫技科室正確執行醫藥價格政策,并監督、檢查各科室執行情況;
(四)嚴格貫徹執行醫藥價格政策法規,審核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藥品價格及醫用耗材價格,并依據政府醫藥價格政策的變動,及時調整價格管理系統的價格標準;
(五)定期對門(急)診、住院患者費用等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反饋科室,對不規范收費行為及時糾正;
(六)對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申報及備案;
(七)對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藥品及醫用耗材價格進行價格公示,在醫藥價格變動時要及時進行調整公示;
(八)接待醫藥價格咨詢,處理醫藥價格投訴;
(九)對兼職價格管理人員進行價格政策(業務)指導、培訓;
(十)協助、配合上級部門開展醫藥價格檢查;
(十一)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種醫療服務項目成本調查和統計工作,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第十條 兼職價格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價格管理部門接受上級部門的醫藥價格檢查;
(二)對本科室開展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申報及備案;
(三)協助價格管理部門處理本科室的醫藥價格咨詢與投訴;
(四)對醫藥價格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及時反映、報告科室新技術、新療法(新項目)開展情況,提供基礎資料;
(五)接受有關醫藥價格知識的培訓,熟悉有關醫藥價格政策法規。#p#副標題#e#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醫藥價格調價管理制度,確保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立順暢的調價通知流程,及時調整或通知相關部門調整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斷完善醫院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醫療服務項目的成本核算制度;按照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構建成本控制的科學管理機制,通過事前控制、現場控制及反饋控制等環節,科學規范收費行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申報制度,規范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內部審核流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必須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立項,中醫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立項,并經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價格公示制度。
(一)要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采用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價目本等方式公示常用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價格;價格發生變動時,要及時調整公示內容。要公布本單位及同級物價部門價格舉報電話。
(二)有義務為患者提供多種形式的醫藥費用查詢服務,并明確告知住院患者費用查詢方式。住院患者可在病房護士站、住院費用結算部門查詢一日住院費用及總費用。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費用清單制度,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等費用清單。
門(急)診費用清單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材料的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
住院費用結算清單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的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藥價格自查制度,價格管理部門每月按照入院人數的一定比例隨機抽取病歷和費用清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及時糾正不規范收費行為,提出整改建議并向有關科室及人員通報。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價格投訴管理制度,實行首問負責制。接待投訴的人員應當記錄投訴的內容、辦理結果、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對于上級部門轉給醫療機構的投訴信,應當有辦結報告和/或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制訂內部獎懲制度,獎罰分明,并將價格管理工作納入醫院年度目標考核,作為科室及個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醫藥價格政策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醫藥價格政策的文件專卷保存。對醫藥價格管理過程中的基礎數據、專家意見、相關建議、內部討論的會議紀要等基礎資料,要作到記錄完整、專卷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價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確保軟件系統操作與維護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與安全性。
第二十一條 進行醫藥價格調整時,系統必須有調整記錄。要加強對數據處理過程中修改權限與修改痕跡的控制。
第二十二條 加強醫藥價格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包括電子文件的存儲、備份及保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訂醫療機構價格管理考評標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醫療機構價格管理檢查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醫療機構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要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發揮外部監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醫療機構要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價格管理制度與體系,并報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