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第26條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加大對民族醫藥事業的投入,保護、扶持和發展民族醫藥學,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
●2005年12月,胡錦濤總書記視察青海金訶藏醫藥集團公司時,做了重要講話:“你們的工作是一項光榮的事業,祖先們留下了這樣寶貴的藏醫學,希望能夠繼承下來,發揚光大,為全人類的健康事業做出貢獻,你們的事業大有作為。”
●200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大力扶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發展。”
●2007年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全文刊載了國家民委的“十一五”規劃,指出,“加大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保護和搶救力度,實施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發展工程。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研究與保護性開發,建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野生資源保護區。大力推廣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加大鄉村民族醫藥工作者培訓力度。加強民族醫藥基礎理論和臨床研究,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設立民族醫藥專業、開展民族醫藥學科建設,培養一批民族醫藥專業技術骨干和學術帶頭人。”
●2007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大力扶持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發展,充分發揮祖國傳統醫藥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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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在附則中規定:“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國家法制部門對此作了這樣的解釋:
關于民族醫藥的管理,本條規定:“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有以下兩層含義:
1、民族醫藥有自己獨立的地位。民族醫藥學也是我國傳統醫藥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存在于我國各少數民族之中,大多有自己獨特的理論體系、歷史傳統和診療方法。各少數民族醫藥充分利用民族地區的藥物資源,采取適合當地情況的行醫方式,在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等方面有獨特的臨床經驗,受到當地人民群眾的歡迎,為本民族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作為以漢族醫藥為主的中醫藥顯然不能包括民族醫藥。
2、民族醫藥享受與中醫藥同等的待遇。盡管民族醫藥在理論體系、歷史傳統和診療方法等方面不同于中醫藥,但是,民族醫藥和中醫藥同屬于中華醫藥的組成部分,國家高度重視發展民族醫藥。因此,本條例的規定既適用于中醫藥,也適用于民族醫藥。
3、在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前提下,民族醫藥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由于民族醫藥主要存在于少數民族地區,有著自己獨特的理論體系、歷史傳統和診療方法,因此,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規定來發展民族醫藥,例如給予政策上的傾斜,加大政府投入等。#p#副標題#e#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從1977年版開始,在收載“中藥藥材”中開始包括少數民族藥材,在中藥成方制劑中包括少數民族成藥。這是《中國藥典》第一次出現民族藥的概念。在2000年版《中國藥典》中,收載民族藥藥材5種,民族藥成藥30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1995年版)收載民族藥31種,其中藏藥16種,蒙藥11種,蒙藏合用藥1種,傣藥2種,景頗族藥1種。
●1997年6月19日,衛生部公布了藏藥部頒品種批準文號200種。1998年10月1日,衛生部公布了維吾爾藥部頒品種批準文號87種。1998年11月1日,衛生部公布了蒙成藥部頒品種批準文號143種,另有蒙藥藥材57種。這一點,有人理解為民族藥的國家標準只有藏藥、維藥、蒙藥三種。其實,到2002年12月,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經專家評審將435個民族藥地方標準轉為國家標準,其中包括藏藥106種、傣藥35種、蒙藥50種、苗藥154種、維藥9種、彝藥81種。至此,民族藥的國家標準共計1209個。其中,民族藥的成藥共896種,即:藏成藥322種,蒙成藥204種,維成藥96種,傣成藥37種,苗成藥154種,彝成藥81種,蒙藏合用成藥1種、景頗族成藥1種,另加民族藥藥材313種??梢?,民族藥的范圍正在隨著發掘、整理工作的進展而逐步擴大,也正在隨著科研、開發的深入而不斷提高。(輯者注:此項統計,經又一次核實,與以前的統計略有出入,均以本統計為準。)